哪些情況下應該設立消防蓄水池:
一
外)均應設置消火栓;
二、室內消火栓的布置,應確保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時,且體積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庫房,可采用1支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。
水槍的充實水柱長度應由計算確定,一般不應小于7m,但甲、乙類廠房、超過六層的民用建筑、超過四層的廠房和庫房內,不應小于10m;高層工業建筑、高架庫房內,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3m水柱;
三、室內消火栓栓口處的靜水壓力應不超過80m水柱,如超過80m水柱時,應采用分區給水系統。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超過50m水柱時,應有減壓設施;
四、消防電梯前室應設室內消火栓;
五、室內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于取用地點。栓口離地面高度為1.1m,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成90°角;
六、冷庫的室內消火栓應設在常溫穿堂或樓梯間內;
七、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。高層工業建筑,高架庫房,甲、乙類廠房,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30m;其他單層和多層建筑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50m。同一建筑物內應采用統一規格的消火栓、水槍和水帶。每根水帶的長度不應超過25m;
八、設有室內消火栓的建筑,如為平屋頂時,宜在平屋頂上設置試驗和檢查用的消火栓;
九、高層工業建筑和水箱不能滿足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的其他建筑,應在每個室內消火栓處設置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,并應有保護設施。
注: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旅館、辦公樓,以及超過1500個座位的劇院、會堂,其悶頂內安裝有面燈部位的馬道處,宜增設消防水喉設備。
第8.6.3條 設置常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,如能確保很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等的水量和水壓時,可不設消防水箱。設置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,應設消防水箱或氣壓水罐、水塔,并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應在建筑物的很高部位設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;
二、室內消防水箱(包括氣壓水罐、水塔、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),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。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L/S,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2m3時,仍可采用12m3;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/S,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8m3,仍可采用18m3;
三、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,應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設施;
四、發生火災后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,不應進入消防水箱。